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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职务犯罪现状不容乐观 加大打击力度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2日作者:新华网 崔清新 王雪玮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布了两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核准死刑后,已于19日上午被执行死刑。这一消息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职务犯罪的关注。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与2008年相比,2010年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了7.2%,我国反腐形势不容乐观。

  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呈现什么样的特点?最高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应对职务犯罪?下一步将如何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回答。

  职务犯罪现状不容乐观

  问:我国职务犯罪现状如何?重点惩治哪些职务犯罪?

  答:依法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883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67494件,生效判决人数69038人;渎职案件12066件,生效判决人数11845人。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708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906人。

  其间,依法审判了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案,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国核工业集团原总经理康日新受贿案,山西“9·8”溃坝重大责任事故相关贿赂、渎职案等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重点惩治的职务犯罪包括:利用人事权、执法权、审批权、监管权等权力谋取私利的职务犯罪;在工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金融证券以及国家投入大量资金的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在土地和矿产资源承包出让、开发利用、经济补偿、环境保护等环节谋取非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的职务犯罪;征地拆迁、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惠农补贴发放等涉民生领域、与民争利的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涉及群体性事件背后的职务犯罪。

  问:目前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答:从法院审理情况看,当前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职务犯罪的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二是涉及领域广泛。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三是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案件犯罪数额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危害后果严重。四是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受贿犯罪中,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劳动”报酬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了查办和惩处的难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着力规范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职务犯罪中犯罪手段隐蔽难以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如何认定等问题,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及时解决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

  职务犯罪中为何缓、免刑比例高?

  问:从审判结果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答:这几年,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比较高的情况。经调研,我们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这些工作人员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重视不够,觉得能够适用缓免刑的就应当尽量适用。二是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三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就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三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导致适用了缓免刑。四是客观上对适用缓免刑的标准有待规范。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审理指控犯罪案件适用缓免刑等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将明确列出不得适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及从程序上规范等等。

  下一步如何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

  问:最高人民法院将从哪些方面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答:实践证明,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了积极、显著的成效,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针对这种形势,人民法院在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将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特别是发生在食品卫生、社会保障、医疗、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手软。

  二是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将从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两个方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免刑的适用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大职务犯罪的经济惩罚力度,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当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

  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即将下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行贿犯罪的规范性文件,对行贿犯罪的打击重点、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从源头上遏制、预防受贿犯罪和各种渎职犯罪的重要环节,

  四是加大惩治渎职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渎职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综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将通过审理职务犯罪案件,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还将充分运用审判资源,通过组织旁听、庭审直播、发布案例等形式,做好反腐倡廉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